第六十六条
有效因物业服务人违反合同擅自终止物业服务造成突发失管状态时,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确定应急物业服务人,提供垃圾清运、电梯运行等维持业主基本生活服务事项的应急服务。
提供应急物业服务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应急服务期间提供的服务事项、服务标准以及应急服务物业费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应急服务期间的物业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原物业服务人因违反合同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应急物业服务期间,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业主共同决定选聘新物业服务人,协调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人和应急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