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第三十八条有效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成员资格自然终止,由候补成员自然递补,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并向业主大会报告:(一)因物业转让等原因失去业主身份的;(二)因疾病等原因失去履行职责能力的;(三)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不足时,可以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进行增补,但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不足总数二分之一时,业主委员会自然终止。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