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突发紧急情况且亟需业主共同决定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约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