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组织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并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措施检查,提高社会公众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应对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气象安全保障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健全防御措施,及时消除气象灾害风险隐患。

鼓励志愿者依法参与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救援等工作。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