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发现气象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气象主管机构、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接到气象灾害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有关部门,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建议。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3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