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发现气象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气象主管机构、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接到气象灾害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有关部门,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建议。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