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台风、大风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建筑物、构筑物、户外广告牌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采取措施避免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建筑工地应当加强防风安全管理,设置必要的警示标识,落实塔机、脚手架、围挡等设备设施安全防范措施;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遵守有关台风、大风期间船舶避风的规定。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3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