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