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可以自行选择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进行排放检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到指定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进行排放检验。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