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检验与治理第二十条有效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可以自行选择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进行排放检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到指定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进行排放检验。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3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