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排气污染的防治,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是指由内燃机驱动或者牵引的车辆,铁路机车和拖拉机除外。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