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车用汽油、柴油及其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本省执行的国家阶段性燃油质量标准的要求。鼓励使用清洁车用能源和优质车用燃料。

销售车用燃料的单位,应当明示燃料质量标准。

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料。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