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八条有效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从事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和道路货运经营的车辆应当依法取得车辆营运证。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客运经营企业不得实行挂靠经营。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30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