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使用无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