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道路货物运单、结算凭证以及道路运输证件、标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印制、发放和管理。

逐步推广和使用电子化道路运输票据、证件、标识。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