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四节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第四十四条有效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车应当按照规定使用标识和号牌,安装和使用计时培训系统,在规定的教学场地内培训。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车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教练车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禁止使用报废的、检测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30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