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二节 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第十七条有效班车、包车和旅游客运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无正当理由拒载旅客;(二)超定员载客;(三)中途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或者甩客;(四)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五)其他侵害旅客合法权益的行为。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3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