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收保障条例/第五章 监督保障第三十三条有效税务机关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主动接受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人以及新闻媒体对税收保障工作的监督。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