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浑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经费的投入,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水环境保护经费的预算管理和审计监督。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