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七百弄鸡质量安全检验体系和可追溯体系,加强对七百弄鸡养殖过程中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指导企业、合作社和养殖者加强对七百弄鸡质量安全的管理。

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上市的七百弄鸡及其产品进行定期抽样检验,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检验结果。

地方法规 ·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