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开展轨道交通安全教育和宣传活动,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轨道交通人文环境。

鼓励、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参与轨道交通安全宣传和文明引导等活动。

轨道交通列车车厢、车站、通道内的广告设置及沿线车站设计风貌,应当体现本市地域特色和历史文化传承,彰显时代精神,以提升公共空间品质,塑造良好城市形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危害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