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有效有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有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至第十六项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