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有关单位在轨道交通运营时段擅自关闭与轨道交通结合使用的通道、出入口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