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作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制定轨道交通安全保护方案施工的;(二)轨道交通安全保护方案未在施工前征得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同意的;(三)未按照经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同意的轨道交通安全保护方案施工的。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