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和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将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纳入重点指导、监督和检查范围,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