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列车驾驶、行车调度和值班、信号、通信等重点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经考核合格、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安全背景审查后,方可持证上岗。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急救常识和技能培训,并在车站配备急救箱。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