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管理的领导,建立轨道交通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融资、运营、安全及应急管理等重大事项。

市、区(县)人民政府对辖区内轨道交通安全运行负总责,充分发挥自主权和创造性,结合本地实际构建多方参与的综合治理体系。

轨道交通沿线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在土地征收、房屋征收、建设、保护区管理等方面做好相关工作,配合开展轨道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