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规定所称工业用地控制线是指为保障本市工业用地总规模,支撑工业发展、产业集聚,需要特殊保护、严格管理的区域范围界线。

本规定所称工业用地包括普通工业用地、新型产业用地和物流仓储用地,不含村集体留用地中的上述用地。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