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工业用地控制线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有效具有以下情形的,可依法调整二级控制线:(一)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发生变更的;(二)市级及以上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的;(三)依法纳入政府储备用地的;(四)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民生保障相关政策规定,用于公共服务设施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等,经依法批准办理改建手续的。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