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胶东调水工作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胶东调水运行管理单位履行工程建设、管理维护、水质保护等职责。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公安、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林业、黄河河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的工作。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