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第二章 工程管理第十二条有效胶东调水工程的保护范围,按照下列标准划定:(一)沉沙池、渠道、倒虹、渡槽管理范围边缘向外延伸一百米的区域;(二)隧洞垂直中心线两侧水平方向各二百米的区域;(三)地下输水管道、暗渠、涵洞垂直中心线两侧水平方向各五十米的区域;(四)泵站、水闸管理范围边缘向外延伸五十米的区域;(五)调蓄工程管理范围边缘向外延伸三百米的区域;(六)穿越河道的输水工程中心线向河道上游延伸五百米、下游延伸一千米的区域。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