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五章 村容村貌治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实施农村道路硬化工程,主干道路应当配套建设排水、排污沟渠,做好道路两侧的路肩铺装。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