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销售场所公示有关资料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4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