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将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