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开发企业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应当按照确认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要求,书面明示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明确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部分,并将明示内容写入商品房买卖合同。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