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有效交通运输管理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备案的;
(二)违法扣留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
(三)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五)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