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有效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