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车辆应当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和放置客运标志牌,客运标志牌不得伪造、涂改、转让、租借。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