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八条有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道路运输公共信息服务,建立健全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与相关服务系统的互联互通,并定期向社会发布有关运输信息。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经营管理、统计和档案制度,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相关统计资料和信息。道路旅客运输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