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道路运输驾驶员和道路运输车辆交通违法等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的驾驶员出具相应的安全驾驶证明。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