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依法按照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种类型建立数据共享责任清单。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通过共享获取的公共数据,应当用于本单位履职需要,不得超越职权范围提供给第三方或用于其他目的。可以通过数据共享或者核验方式获取的公共数据,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不得重复采集或者要求重复提供。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公共数据开放清单和动态调整机制,依托全市统一的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开放数据。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开放的公共数据,应当纳入公共数据开放负面清单。
公共数据共享开放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