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及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支持医疗卫生机构数字化改造,促进智慧医疗便民服务;推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签约家庭医生的智慧医疗一体化建设;优化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体系建设,提升医疗健康信息互联互通互认水平,完善健康医疗信息标准规范体系;推进数字技术在医学检验检测、临床诊断辅助决策、远程医疗、个人健康管理、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医院智能化管理、卫生监督执法、疾病预防和干预等领域的应用;发展互联网医院、互联网医学检验和互联网药店等新模式。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