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四章 建筑业数字化第二十九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及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水务、林业园林等部门应当鼓励数字建筑科技创新,支持建筑智能设备、建筑机器人、建筑物联网、集成建造平台等创新与应用,推动建筑部品部件工艺制造、新型传感感知、工程质量检测监测等核心技术的研发应用。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