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二章 数字产业化第十六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及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等部门应当统筹推动智能装备与机器人产业创新发展,支持高端数控机床、增材制造装备、机器人、精密仪器、智能车载设备、可穿戴智能设备、智能医疗设备、金融电子设备、智能照明等产业发展,推动制造装备、生产线、车间、工厂等的智能化改造,培育壮大海洋工程、航空航天、智能无人飞行器、超级工厂系统等新型智能装备产业。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