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本市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基金会、新型智库等组织和个人参与数字经济发展活动。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