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培育碳排放权交易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施行有利于绿色低碳发展的财政、价格、金融、土地、政府采购等政策,打造湛江"红树林之城"品牌,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工业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统计等有关部门采取数据共享等措施,推动区域内能源及产业碳排放情况核查,完成碳排放核算,并根据本市未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碳达峰、碳中和时间表、规划方案和实施路径。
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工业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科学技术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企业进行碳排放权交易,推动企业开展碳达峰、碳中和、碳排放权交易领域标准制定、技术创新、科研成果转化、项目推广,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