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预拌混凝土和砂浆生产、物料运输与堆放、矿产资源开采与加工、露天公共场所和道路保洁、养护绿化、农业生产等活动以及地面裸露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