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十六条有效监理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纳入监理范围,对施工单位扬尘防治设施设置和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理,结合工程特点在监理规划中提出监理措施。建立定期检查和日常巡察制度,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并及时告知建设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