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节约资源,减少垃圾的产生;

(二)优先购买使用节能电器、节水器具等环保产品,减少使用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三)不得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四)维护水、土壤生态环境,不得向河流、河涌、湖泊等水域和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以及湿地等区域排放排泄物、废弃物以及未达排放标准的污染物;

(五)爱护花草树木,不乱刻画,未经允许不得移栽、攀折、采摘;

(六)爱护野生动物,不得违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七)其他保护生态环境的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