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实施不文明行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违反本条例实施不文明行为,当事人自愿参加社会服务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实施不文明行为,拒不改正或者多次违反的,依法从重处罚。

附 则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