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实施不文明行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违反本条例实施不文明行为,当事人自愿参加社会服务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实施不文明行为,拒不改正或者多次违反的,依法从重处罚。附 则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