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在出行文明方面,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时遵守交通规则,规范使用灯光和喇叭,礼让行人,避让校车和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优先通行车辆,通过积水路段时减速慢行;

(二)车辆上下客时规范停靠,不得妨碍他人通行;

(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配合司乘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工作,主动为行动不便及其他需要帮助的乘客让座,不躺卧、不占用他人座位;

(四)依法依规使用共享交通工具;

(五)骑乘非机动车时应当按规定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横过机动车道时应当下车推行;非机动车应当规范有序停放,不得占用机动车车位。

(六)在规定区域内规范有序停放车辆,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妨碍他人通行;

(七)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八)步行通过交通路口和斑马线时遵守交通规则,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尽快通过,不得坐卧、停留、嬉闹;

(九)其他文明出行的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