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依法有享受良好生态环境、获取生态环境信息、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等权利,有权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义务。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5日